2、市社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後,市社保局從審核後的次月起將失業救濟金按月支付到失業人員的銀行賬戶。
3.也就是說,失業救濟金壹般在當月和次月發放,審核時間壹般在5個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請人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限會變慢,最遲壹個月內可以完成審核。
社保局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用戶失業救濟金申請的審批。如果人數太多或者提交的材料不全,會影響到福利的發放時間,但是最遲會在壹個月內完成審批,用戶只需要耐心等待即可。
失業救濟金可以發幾個月。
失業保險金最長可領取24個月,具體領取時間根據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年限確定。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繳費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