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房子,商品房是商品房,儲藏室是儲藏室。購房合同裏有壹些,房屋使用性質由房管局備案。除特殊倉庫外,房屋不能作為倉庫使用。
普通住宅不能隨便使用,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用房進入住宅樓。如果部分房屋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居民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使用、歸集和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水箱等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按設計中規定的用途為標準而劃分。壹般可分為:
(1)廠房:直接用於生產或輔助生產的房屋。包括主廠房、輔助廠房和附屬設施;
(2)倉庫:工業、交通、商業、供銷、外貿、物資等企事業單位修建的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原料倉庫、貨物倉庫、材料儲存倉庫、冷藏倉庫、糧油倉庫;
(三)商業用房:對外開放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商店、飯店等部門的用房;
(4)服務用房:為人們生活服務的房間,如浴室、攝影、理發、旅館和各種日用品修理行業;
(五)辦公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
(6)房屋:供居住用的房屋,如職工宿舍、學生宿舍等。住宅建築面積不包括防空地下室面積;
(七)教學用房:各類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館及其他相關教學用房;
(八)文化用房:各類文化娛樂用房,包括影劇院、文化館、展覽館、俱樂部等用房;
(9)醫療室:病房、門診部、衛生站、衛生所、檢驗所、藥房等。各種醫療機構。不包括醫務人員宿舍食堂和單獨的辦公用房;
(10)科學實驗研究室:獨立的科學實驗研究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用於科學實驗研究工作的房間,包括天文臺、電子計算中心、地震觀測站等。
(11)其他:人防地下室、食堂、廁所等不屬於上述用途的所有房屋建築工程。其中,營業場所是指鐵路、公路、航空、郵政、電信部門的營業場所,如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室、郵局、電視大樓等。
多用途房屋原則上應按用途分別統計。如果區域不容易分開,它們都可以包含在主要用途區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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