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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壹)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第三條 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第四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第五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根據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投資主體可以通過網絡系統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絡系統操作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第二章 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第八條 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宏觀指導。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第十壹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交流和協調,推動有關國家和地區為我國企業開展投資提供公平環境。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推動海外利益安全保護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投資主體防範和應對重大風險,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第三章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第壹節 核準、備案的範圍第十三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

(壹)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二) 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壹) 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 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 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 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

(壹)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二)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三) 新聞傳媒;

(四)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