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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受信責任,什麽受信責任?

“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千好萬好不如社會主義好,河深海深不如階級友愛深。”這是“文革”中流行的壹首革命歌曲。信托公司也是這個意思:爹親娘親不如信托公司親,河深海深不如信托公司的友愛深。 信托公司的友愛已經通過法律固定下來,英文“fiduciary duty”,中文譯為“受信責任”,全稱為“受托和受信任責任”。信托法將“受信責任”定義為,受托人應當“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2007年銀監會頒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其中的相關規定是,信托公司應當“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007年銀監會還頒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下稱“《集合信托管理辦法》”),其中關於受信責任的規定是,信托公司應當“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受信責任並不局限於信托公司。按照美國的法律,公司並購中被收購公司的高管有責任謀取最高售價。這也是壹種受信責任,也稱加強版的註意責任。按照美國公司法,公司主管對公司所負有的責任主要是註意責任和忠誠責任,再加受信責任——即,加強版的註意責任。中國法律中也有註意責任和忠誠責任,但已經被轉換為詩意語言,註意責任是“勤勉盡職”,忠誠責任是“誠實守信,避免利益沖突”。中國是詩意民族,多情、矯情得很,法律條文也要有詩意。 此外,無論是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還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或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商業單位都有守信責任。理財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的名稱略有不同,但法律屬性上與信托業務並無不同,都是將資產托付給他人管理。名稱可以不同,弄潮者可以不同,但並不因此而改變法律關系的本來屬性。在中國,資本市場是這樣,生活中也是這樣。 受信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分默示與明示兩種。比如,2003年《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下稱“《資產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但證監會頒布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提到受信責任,即,沒有要求證券公司為投資人謀取最大的利益。只要求證券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職,避免利益沖突”。 2003年證監會頒布的《資產管理試行辦法》,其中也沒有關於受信責任要求。2007年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其中還是沒有關於守信責任的要求。相反,2007年由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信托管理辦法》中,已經有了受信責任的要求。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起草《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時,撰寫者受慣性趨勢,沿用了《資產管理試行辦法》中的措辭;再就是起草者故意偏袒證券公司。但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與信托公司的信托之間並沒有根本的區別,都應當有受信責任的約束。 說到底,受信責任就是要求受托人竭盡忠誠,全心全意地為受益人服務。但法律、法規是否規定受信責任,似乎並無多少實際意義。見不到美國和中國的有關判決,兩國法院很少以違反受信責任為理由判被告敗訴。並非兩國法官偏袒金融從業人員,實在是很難界定“最大利益”的內容。 在金融行業之外,如今受信責任也形同虛設。在金融行業之外,有受信責任的專業人士主要是三類:醫生、律師和牧師。但庸醫害人的例子比比皆是,可以不開刀的,非要妳開刀;能夠開壹刀,非要妳開兩刀、三刀。有些律師就更是千夫所指,有人恨不能生食其肉。天主教號稱在全球有10億信徒,以神父接受懺悔而著名,但虐童醜聞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