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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房屋產權和出售出新規!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文件。

此次修訂重發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工作以及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管理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和

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7號)有效期屆滿,為繼續做好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指導工作,現修訂後重發,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壹、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工作

(壹)已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住戶),可以向原售房單位提出續購全部產權申請,售房單位應配合職工(住戶)進行續購工作。

(二)續購房款計算方法

1.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住戶),續購該住房的全部產權時,先按市(區)政府屆時公布的成本價格、調劑系數、折扣政策、計價公式計算購買該處住房全部產權的應交房款總額,再將已購住房產權份額計算出的房款進行折扣後,即為應該補交的差額房款。

2.按已購產權份額折扣的房款小於當時購買部分產權的實際交款額的,可按當時實際交款額折扣。

3.應補款出現負數時,負數部分不再退款。

(三)職工(住戶)續購住房全部產權後,職工(住戶)還要交納續購房款1%、售房單位提取續購房款24.4%的住房維修資金,存入原公房售後維修基金賬戶,剩余資金按照本市屆時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執行。

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管理

按照《天津市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要求,我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具體內容如下:

(壹)1999年6月30日前,單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應按住房出售時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單位持不動產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到房屋坐落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登記表》。

住房出售程序按照《關於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2號)執行。

(二)1999年6月30日後,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

1.單位向職工出售新購、建住房時,應當到住房坐落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登記表》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價格登記表》。單位出售新購買住房時,應持不動產權證和《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時,應持不動產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要件辦理相關手續。

2.售房單位取得《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登記表》後,通知購房人帶本人圖章、身份證到售房單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

3.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住房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住房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售房單位應將售房收入和住房維修資金歸集到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賬戶,由承辦銀行為售房單位分別設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並開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

4.售房單位持不動產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明細表》、《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價格登記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三、本《通知》涉及相關工作的收費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5年11月19日廢止。

2020年11月17日

政 策 解 讀

此次修訂重發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壹、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產權工作

(壹)什麽情況適用該文件。

已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住戶),可以向原售房單位提出續購全部產權申請,購買剩余部分產權的政策適用該文件。

(二)續購房款計算方法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住戶),續購該住房的全部產權時,先按市(區)政府屆時公布的成本價格、調劑系數、折扣政策、計價公式計算購買該處住房全部產權的應交房款總額,再將已購住房產權份額計算出的房款進行折扣後,即為應該補交的差額房款。

按已購產權份額折扣的房款小於當時購買部分產權的實際交款額的,可按當時實際交款額折扣。

應補款出現負數時,負數部分不再退款。

(三)續購產權維修基金交存比例多少?

職工(住戶)續購住房全部產權後,職工(住戶)還要交納續購房款1%、售房單位提取續購房款24.4%的住房維修資金,存入原公房售後維修基金賬戶,剩余資金按照本市屆時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執行。

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管理

(壹)1999年6月30日前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的購房政策。

1999年6月30日前單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應按住房出售時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單位持不動產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天津市商品買賣合同》,到房屋坐落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

住房出售程序按《關於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2號)執行。

(二)1999年6月30日後單位新購、建住房的購房政策。

1999年6月30日後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

單位向職工出售新購、建住房時,應當到住房坐落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價格批準書》。單位出售新購買住房時,應持不動產權證和《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時,應持不動產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要件辦理相關手續。

售房單位取得《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後,通知購房人帶本人圖章、身份證到售房單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

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住房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住房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售房單位應將售房收入和住房維修資金歸集到天津銀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賬戶,由天津銀行為售房單位分別設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並開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

售房單位持不動產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明細表》、《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價格批準書》和“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三、相關工作的收費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