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批準劃撥國營農企事業耕種的菜地、國家征而未用由農民使用種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規定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同農村聯辦企業,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六條 農村鄉、鎮企業建設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國家建設征用菜地,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鄉鎮公***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七條 農村村辦企業使用三環以內菜地,每畝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二萬元;使用三環以外的長白、五三、東陵、前進、陵東、北陵、於洪、楊士、渾河站等九個鄉的菜地,每畝征收壹萬元。
上述地區內村辦公***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農民住宅建設以及九個鄉以外的村辦企業建設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八條 征收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是市、區和鄉、鎮開發建設新菜地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開發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進行的農田水利建設以及有關的設備購置、技術培訓、科學試驗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用地單位繳納。
用地單位向國家繳納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統壹由農業銀行根據土地管理機關核定的繳款數額和開具的繳款通知單收款。土地管理機關憑銀行的收款證明劃撥菜地。沒有收款證明的不予撥用。第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統壹收取,分期交給各級政府蔬菜生產主管部門使用。其中,從東陵、於洪區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區安排使用;從蘇家屯、新城子區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區安排使用。
鄉、村自行建設使用的菜地,由區土地管理部門收取。50%由區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其余返回政府安排使用。第十壹條 各級蔬菜生產主管部門使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時,應根據新菜地的開發建設規劃,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征求蔬菜經營和土地管理部門意見後,報政府批準。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準動用該項基金。區和鄉、鎮政府批準使用的基金。要報上級蔬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農業銀行根據政府批準的菜地開發建設規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以及簽訂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合同,撥付所需款項,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使用的款項,有權拒付。第十三條 用地單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需補辦用地手續的,每畝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十四條 各級審計、財政、土地管理部門,要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要區別情況,追究責任。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為供應城鎮居民吃菜的專業商品菜地,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在實施中具體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使用實施細則(沈政發(1987)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