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資金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資金來源第二條資金來源包括:
(壹)市財政、高新區管委會、科委、計委、經委、農辦、鄉鎮企業局等政府有關部門投入的資金;
(二)上級部門支持的資金;
(三)企業、個人投入的資金和社會捐贈;
(4)各種投資收益。第三章基金管理和使用原則第三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管理、市場運作、專家評估、明確投資、控制風險。第四條創業投資機制建立初期,資金來源以政府投資為主,資金投向必須符合政府宏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的需要。第五條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和運營必須在政府宏觀指導下,充分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堅持科學決策、擇優支持、滾動發展,確保資金的效率、安全和流動性。第六條資金必須集中使用,統壹管理,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挪作他用。第四章投資方向第七條基金的投資方向包括:
(1)符合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經濟結構調整、傳統產業升級改造的高新技術項目和企業,包括正在開發的項目、已完成研發並進入中試、產品開發成功,已進入創立、發展、壯大、成熟階段的企業。
(2)重點關註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光機電壹體化四個領域已進入發展壯大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對象必須符合投資方向和依據本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第五章投資方式第八條股權投資。重點是選擇經營業績顯著、增長率高、投資回報率高、具有壹定發展規模、市場明確、3至5年內上市或其他股權轉讓可能性較大的企業,以參股形式投資,並以適當方式參與經營管理。參股是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式。第九條控股或獨立投資(獨資)。重點是選擇發展潛力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熟且處於國內領先水平以上、市場前景特別好的創業項目,專門投資創辦企業,促進優秀科技成果產業化。第十條合作投資(短期循環貸款)。通過註入短期資金(最長不超過1年)支持所出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成果的產業化,提高資金周轉率和回報率。重點是選擇經營業績好、資金和收益償還能力可靠的企業進行合作投資。第十壹條在保證資金安全、效率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第十二條為了分散和降低風險,我們可以與國內外其他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基金壹起投資選定的項目。第六章組織管理機構第十三條由市政府設立長沙科技創業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相關條件成熟並發展成為上市公司後,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據情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精幹的行政機構和股東大會。第十四條市政府成立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研究解決我市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等全局性、戰略性問題;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的戰略需要,確定宏觀資金投入;檢查資金的運作效果和公司的投資效益。第七章增資擴股及優惠政策第十五條公司成立運營後,應盡快制定相關辦法,建立增資擴股機制,鼓勵和吸收企業及其他社會資本成為股東;如果股本達到壹定數額,就可以進入公司董事會。第十六條在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公司股東、企業及其他社會投資者可優先獲得公司的投資合作和資金支持。第十七條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第八章資金的管理、監督和風險控制第十八條公司負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率,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第十九條投資項目實行“審投分離、投管結合”。即項目評估審查與合同條款執行和資金投入相分離;合同條款的執行、資金投入和項目跟蹤監督、資金回收和清算相結合。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實施和運作的監督,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制定相應的監督細則,及時了解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和效益,發現問題及時反饋,采取措施確保資金的合理、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