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出資人、基金資產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約型基金的基金契約均對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場上名稱有所不同,如美國 “投資顧問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日本的“證券投資信托委托公司”、“投資信托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臺灣的“證券投資信托公司”,我國則將其稱作“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備壹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在公司型基金運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會所雇傭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契約型基金運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還是基金的名義持有人。
4、基金銷售機構。隨著基金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行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不斷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壹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5、辦理註冊登記的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註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6、註冊會計師和律師。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註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