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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包給個人的工傷由誰負責?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發生安全事故,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具備從業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可以這樣考慮賠償。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明確了承包過程中的工傷保險責任。分包後造成工傷事故的,承包方是依法登記的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方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轉包的後果是什麽?

1.分包無效;

2.分包單位因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3.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分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索賠工程價款;

4.如果工程被轉包,轉包人也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