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配套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對市縣財政下達資金立項時,要求下級財政必須進行配比的資金。
地方配套資金,是由上級財政和下級財政***同承擔的壹種資金支付方式。項目立項 ,要求地方配套資金,目的在於調動地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在各級、各個經濟建設項目中,配套資金的使用相當廣泛,諸如農村改革、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公路建設、農村合作醫療、農機購置補貼、鄉鎮綜合改革、移民安置、扶貧貸款、林業貸款、水利、礦產開采、城市規劃、城市基礎設施、國家安居工程、低保、消防裝備建設、科技項目、科技創新、重點科研、義務教育工程,還有外資項目等等。配套資金的項目之多,範圍之廣。
:確定配套資金,要面對實際情況,區別經濟發達與落後地區,區別國家級、省級貧困與非貧困縣,區別重要與壹般項目,要充分考慮“老、少、邊、窮”地區的困難,應降低配套比例,減少配套數額,甚至免於配套。但要積極鼓勵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應采取“政府安排壹點,項目單位自籌壹點,有關費用上繳減免壹點,其他經費支持壹點”的方式多方籌措資金。
壹方面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必須按照項目合同、協定規定的配套資金比例安排資金,將項目配套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配套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另壹方面,各級人大、政府應將配套資金執行情況作為對財政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壹項重要內容。在審計檢查中,發現項目配套資金未落實到位的,建議采取削減次年項目資金計劃安排額度或取消項目立項資格等措施,並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