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兩大矛盾
作為為農業、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農信社在支持農業經濟發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國農信社法人機構3.49萬個,各項存款余額2.2萬億元,占全國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11.5%。特別是近幾年來,各地信用社積極開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有效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信用社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的金融紐帶。
1997年以來,信用社改革雖然取得了壹定成效,但當前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壹是信用社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產權不明晰,從而導致治理結構缺陷,農村信用社“三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徒有虛名,“壹人說了算”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十分嚴重;行政幹預現象嚴重,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由於事實上所有者缺位,導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經營機制和內控制度缺乏產權基礎,經營管理責任也難以落實;二是管理體制不順。人民銀行在加強對信用社金融監管的同時,暫時承擔了過渡時期對信用社的行業管理職能,這種體制不利於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和真正落實管理責任。而作為地方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對信用社相應的管理職權和責任不明確;三是歷史包袱重,資產質量差,許多信用社經營困難,潛在風險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務方式、融資渠道和服務手段等方面還不適應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在不少地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決好兩大矛盾。
壹是合作性質與商業化性質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紀以後歐美國家最早得到發展的合作社類型之壹。我國20世紀50年代起步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資本金源於農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質,但是,後來卻被演變為官辦的農村金融組織,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來,全國多數地區伴隨著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務工經商、勞務輸出、跨地區就業、農業創業等現象不斷增多,從而對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但在現實中我們卻發現:(1)信用社名義上是入股社員所有,但由於社員股金數量較少甚至越來越少,占資產總額比重偏低,難以體現出社員對信用社的所有權關系,使得農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權主體虛化或缺位。(2)農民群眾在信用社辦理存款較多,雖然,目前在農村中實行小額信貸取得了壹些好的效果,但總體上農民獲得貸款的機會是較少的。因為信貸資金運動是以金融機構為出發點和歸流點的貨幣資金的運動,對於金融機構來說,發放信貸資金的第壹原則是償還性,即確保借出的資金能及時歸還,償還性是信貸資金運動賴以存在和持續進行的本質要求。但是,在金融機構的借貸活動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借款人違約不償還債務,造成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和利息收入經常發生損失,即金融機構要面臨信貸風險的影響。而且長期以來,在農戶申請貸款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博弈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了農戶貸款難和農村金融機構難貸款的問題。農戶難以向農村信用社借款,而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的貸款業務也難以進行,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大部分向城市和鄉鎮企業轉移,部分農村存款負債以上交存款準備和在中央銀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農村的流動。(3)1998年以後成立的鄉(鎮)級合作經濟組織數量不少,但集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責任於壹身,同樣難以發揮為“三農”發展服務的要求。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狀況也是壹個十分堪憂的現實問題。全國多數信用社的歷史性虧損掛賬較多。在嚴重的經營困境中,壹方面,信用社認為農業經營風險大、農民收入水平低,不願意為入股農民社員提供貸款,而是設法通過向農戶以外的客戶(包括城市工商企業等)提供金融服務來達到化解金融風險的效果;另壹方面,入股農民社員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實,轉而構建並不規範的農村合作基金會。
為了走出困境,農村信用社也在積極摸索以產權制度變革為主線的經營管理模式。目前比較流行的有三種模式:農村信用社兩級法人經營管理模式、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壹級法人經營管理模式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業管理模式。我們認為,無論采用哪壹種變革模式,關鍵在於正確處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和其經營上商業化行為的矛盾。
二是非營利性行為與商業化行為的矛盾。目前,國際上非盈利性組織的商業化行為傾向與國內合作社組織的非營利性的主導動機之間存在矛盾。雖然說合作社組織並不是純粹的非營利性組織,但它可以被視為處在“社會性企業光譜”中的某壹點。所以,國際上有關非營利性組織發展的理論和實踐也值得合作社系統借鑒。國內的合作社應當從其他非營利性組織的管理實踐中得到啟發,向壹種復雜的商業企業的運作方式靠攏。j.格雷戈裏·迪斯對這種傾向產生的原因作過以下分析:重商的時代精神使營利行為在非營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許多非營利組織和領導人都在尋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會產品和服務,而不使收益人產生依賴心理;非營利組織的領導人正在尋找解決財務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鑰匙;非營利組織可利用的資金來源向更商業化的渠道傾斜;競爭對手也促使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考慮將商業性融資作為傳統資金來源的替代品。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組織作為並非徹底意義上的非營利性組織,理應比純粹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更懂得如何利用商業化運作方式,使合作社組織更具競爭力,從而也能更好地為社員服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強服務功能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決兩個問題:壹是明晰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理順管理體制,增強服務功能。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十分不平衡,各地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差異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根據不同地區情況,分別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試點。把農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要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信用社的組織形式。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壹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的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地區,可以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銀行機構;在人口相對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可以以縣為單位將農村信用合作社和縣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壹法人;其它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農信社、縣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要加大對高風險農信社的兼並重組,對少數嚴重資不低債的,可考慮予以撤銷。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堅持服務“三農”的經營方向,即使是實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機構,也要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確定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農,其信貸資金大部分要用於支持本地區農業和農民。
地方政府怎麽辦
國家公布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3]15號),明確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幹預信用社的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不把對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和縣、鄉政府。”這實際上給地方政府出了個難題。很明顯,金融與壹般的經濟工作有明顯區別,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農村信用合作社後,很難處理工作中的矛盾:壹是如何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特別是如何“統壹組織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轄內信用社金融風險”。二是如何妥善處理政策性業務(支農)與商業性業務(盈利)的沖突。現行政策要求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務“三農”、不以盈利為目的,實際上是對農信社的剛性約束,同時也等於把本應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機構承擔的社會職能,強加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隱晦地將本屬獨立企業法人的農信社,人為地定位在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層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農與盈利的結合點,求得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均衡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畢竟是企業,生存第壹的本質屬性永遠無法回避。如果拋開效益壹味講服務、講奉獻,必然導致農信社經營虧損,久而久之,終將危及其自身生存,怎麽談得上更好地服務“三農”?
地方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壹是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要引導農村信用社堅持服務“三農”。同時,設法激活農村地區有效信貸需求,為農信社履行支農職責提供舞臺。近幾年,農村有效信貸需求不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這既是當前農村經濟運行偏冷的產物,又是造成農村經濟運行更冷的誘因之壹。因此,各級政府應制訂、實施切合當地實際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因地制宜,以市場為導向,推動城鄉壹體化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激活“三農”對信貸資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開”的政府職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對金融企業的管理只能是間接的宏觀管理,而不能直接幹預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活動。省級政府負責管理農信社,當務之急在於督促市(地)、縣、鄉各級政府擺正位置,轉變職能,切實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宏觀上制定實施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法規,引導和激勵社會投資,用經濟杠桿和法律武器促進國民經濟適時實現戰略性調整;微觀上當好“守夜人”、“服務員”角色,打擊包括逃廢債者在內的所有違法違規、擾亂社會和經濟秩序的“肇事者”,維護“三公”原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給社會經濟活動的所有參與者以足夠的信心。
三是深化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村經濟壹體化的認識。
四是深化對防範、化解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風險是政府份內事的認識。
五是深化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獨立企業法人地位的認識,充分尊重其經營自主權,不幹預其貸款投放的具體操作。
六是配好省級管理機構和縣級聯社領導班子,尤其要選準“壹把手”。試點方案明確規定,試點地區可“成立省級聯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級管理機構,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對轄內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同時,賦予省級管理機構獨立管理權,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嚴格按照上述原則,慎重選配縣級聯社領導班子。
七是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構建新的產權關系,並根據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制衡,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把農信社真正辦成有著科學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市場主導型企業法人,增強其規避不合理行政幹預的能力,從根本上防止省級以下政府將財政風險轉嫁給農信社。
八是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打擊逃廢金融機構債務行為,切實解決勝訴案件執行難問題。地方政府應以大局為重,以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為己任,不能以個別企業的所謂“穩定”為由,破壞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既定的遊戲規則。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與配套措施
盡管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經塵埃落定,並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啟動,但是改革仍然還有很多缺陷。我們認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與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進壹步探討。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國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依然是當前理論和實踐中面臨的重大問題。關於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論上有三種典型的思路:壹是堅持合作制;二是實行股份制改造;三是辦成股份合作制農村金融企業。此外,理論界還壹度流行“再國有化說”,即將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再合並。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農村信用社領域進行了三種模式的試點: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壹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誌的江蘇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村金融與投資研究中心何廣文指出,現有三種試點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問題。實行縣壹級法人體制後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襲的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產權結構。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是依靠政府的隱形擔保而生存,政府通過中央銀行實施的監管,現實地演變成為壹種行政幹預,農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蛻變成準國有銀行機構。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主導下的對作為“準國有”組織的農村信用社的改組,實際上僅是準國有組織內部的改組。這種結構內的修修補補,不是壹種有利於產權明晰的重組過程,也不是壹種把現行農村信用社進壹步推進規範化的合作制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實現,沒有完成對農村信用社準國有金融機構性質的改變。因此,向縣壹級法人的過渡,只能算是壹種次優選擇。
蘇南三市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在明晰產權、強化約束機制和增進績效等方面的制度績效明顯,但是也有壹定缺陷。因為如果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傳統農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必將產生農村金融抑制,作為弱質產業的農業和農村中小型企業,在信貸的效益選擇機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視,金融支持不足。同時這種模式並沒有解決農村信用社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標的沖突問題,中央要支農,地方要發展,監管部門要防範風險,農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這些目標在實現過程中難以保持壹致,缺乏單壹經營目標造成農村信用社經營思維混亂和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問題。在這種多重目標的沖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過行政幹預獲得地方利益,同時向農村信用社轉移成本,然後是農村信用社通過問題暴露把成本匯總,形成不良資產和經營虧損,再把這個風險包袱轉移給中央,中央監管當局通過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能或某種形式的補貼化解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從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學者認為,對於浙江省寧波市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盡管能夠實現追求壹定盈利和為社員服務並舉,對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而言是壹種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實行股份合作制後,由於自然人股東眾多,股權分散,他們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權難以體現,這表明農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舊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農業大學財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從江蘇省的實踐看,所有者缺位的問題未得到實質性解決,由此便產生壹些消極影響,與此相關的治理結構的有效運行受到質疑。目前的產權安排不能有效解決所有人缺位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因此治理結構的有效運行受到質疑,“三會制度”難保不會重蹈覆轍,無論信用社經營狀況如何,社員存在“搭便車”心理,認為不會對自身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另外這種產權制度的安排,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也不存在為社員服務的內在動力,通過外部監管來推動支農目標的實現其監管成本可能較高。
其次,需要制定壹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國家推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壹個目標有限的試點。首先從改革方案的實施過程來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銀監會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著較高的資本金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於過去許多農村信用合作社承擔了過重的農業政策性負擔,沒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難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態,將利用發放專項再貸款或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等方式幫助試點地區農信社化解部分歷史包袱。同時,地方財政也應盡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資產的“埋單辦法”;再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劃歸省政府管理,如果沒有相關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難實施到位。譬如沒有農業保險、農村存款保險機制,壹旦發生大面積的系統風險,地方政府很難承擔救助責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實施,要想達到最終期望的目的,也還有進壹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點解決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間的權力與責任的劃分,但問題的實質是如何使改制後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積極性按商業條件運作,為此需要盡量減少政府的股權,積極引入多元化負責的股東,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決策權交還給所有者、董事會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層。再如,如何保證股份合作制銀行為了盈利,將資金運作非農化?將來有無必要更進壹步下降管理層次,建立地市級管理的農業合作制銀行以更好地滿足基層農業的金融服務需求?
另外,我國目前尚未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相關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國人民銀行制度並負責實施的壹些規定,以及各級信用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的範本制訂的章程,而這些規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較低。按照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邏輯,法律在經濟運行中的基本功能是為市場交易提供了強制性的行為規範,使參與交易的各經濟主體形成穩定的收益預期,從而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具體到農村信用社,若法律機制不健全,則可能導致信用社內部的交易規則、信用社和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規則不規範,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對違規行為給予必要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