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審計政策、法規;受委托研究起草審計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審議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各級審計機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2.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效益;3)、市級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四)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5)市級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7)、市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民政使用和投資效益,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8)、市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保基金、社會捐贈等相關基金和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4.根據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授權,對相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屬駐杭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5.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擬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6、根據需要,區、縣(市)審計機關對轄區內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應選擇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檢查。
7、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復議。
8、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和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9、區、縣(市)人民政府* * *配合區、縣(市)審計機關的領導,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及時提出意見。
10.對審計發現的宏觀管理問題進行專項審計,就國家財政收支的具體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發現情況,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11.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專業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服務質量。
12.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13,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的經濟案件審計。
審計機構包括以下人員: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屬於國家政府機關審計監督職能部門,主要履行對各級政府部門財政收入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2.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主要為管理層開展內部審計監督活動,以規範內部組織行為,提高組織內部規範化管理水平;
3.社會審計機構是具有業務性質的社會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1,審計黨和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2、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3.審計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
4.審計國家機構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機構的財務收支;
5.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6、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 * *項目;
7.對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以及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單位管理的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8.對接受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9.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黨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控股或者擔任領導職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10.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審計;
11.依法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2,查看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