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條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犯罪所得而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洗錢的影響:
洗錢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經濟、安全和社會後果。洗錢為販毒者、恐怖分子、非法軍火商、腐敗的政府官員和其他罪犯的活動和發展提供了動力。由於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金融服務的全球化,洗錢越來越國際化,與犯罪活動有關的金融問題也越來越復雜。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全球每年非法洗錢的金額約占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的2%至5%,從6000億到1.8萬億美元不等,而且每年的金額還在增加100億美元。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全球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的形勢下,洗錢對國際金融體系和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安全危害極大。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