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住院報銷
1,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定點醫療機構
壹級(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
副手
三電平
三等校長
起付標準
150元
400元
1200元
2000元
支付比例
80%
70%
60%
50%
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就醫結算流程:參保城鄉居民疾病經主治醫師診斷符合《住院疾病目錄》規定,確需住院治療的,需持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或社保卡)和住院證明,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進行檢查登記,再辦理住院損失登記手續。參保城鄉居民提前繳納壹定比例的押金後住院。出院時會由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個人負擔。根據預付的定金,多退少補。備註: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居民符合規定條件需要住院治療的,可選擇Xi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個人全額支付。
參保居民在門診統籌醫療機構發生的下列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壹)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範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含市內轉診費用)。
(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壹般醫療費用;
(三)符合國家、省、市規定並納入門診統籌基金的其他費用。
出生6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其出生至參保前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支付範圍,按規定予以支付。
二、門診報銷
免賠額和比例:
1.Xi參保居民在簽訂門診統籌協議的基層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門診統籌醫療機構”)管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2.支付比例:
(壹)在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和門診就診的,基金支付70%,參保居民支付30%;
(二)在壹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基金支付60%,參保人員個人支付40%;
(三)參保貧困人員在門診醫療機構發生的壹般醫療費用,由基金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