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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如果沒有報告相關個人事項,可以認定為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壹)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臺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壹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2、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壹)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準);

(四)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擴展資料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提出的壹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其中對報告的範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應認真貫徹執行。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近年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不斷完善,同時加大抽查核實力度,逐步推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凡提必核”。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壹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幹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60人。

百度百科—《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中國***產黨新聞網—中紀委答疑: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