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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第五條 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範,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第七條 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