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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愛德基金會,英文名稱:The Amity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江蘇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區、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是由中國基督教界人士發起,社會其他各界人士參與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500萬元,來源於本會基金和專項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產黨江蘇省委員會統壹戰線工作部。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使命的募捐活動。

(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扶貧濟困和促進社會發展的各項活動,參與和資助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包括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服務、農村發展、環境保護、災害管理等。

(三)組織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人才交流和文化交流活動,介紹、吸收先進的學術思想、管理方法,引進技術和人才。支持各項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教育、培訓和研究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本理事的資格:

(壹)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愛祖國和人民,擁護改革開放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

(三)熱心公益事業,認同愛德的歷史使命並誌願服務於理事會;

(四)具有壹定社會影響力或專業知識。

第十壹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壹)第壹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同選舉產生新壹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本基金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擁有參與決策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審查和決策程序是:

1、受理秘書長辦公會議關於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書面報告。

2、組織人員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進行綜合評估。

3、召開理事會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進行決策。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壹)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壹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壹)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⑧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壹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壹)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壹)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二)根據捐贈協議約定的具體用途;

(三)業務活動和管理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壹)壹次性募捐超過500萬元的活動:

(二)單個資助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

(三)其他用於基金會保值、增值超過500萬元投資項目。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壹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同時,本基金會每年將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主要項目活動情況和其他主要機構信息在本會網站和出版物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終止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壹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壹)拍賣;

(二)變賣;

(三)直接捐贈。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