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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如下:

壹是明確了績效評價範圍。

績效評價範圍涵蓋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所有項目支出。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是健全了績效評價體系。

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

部門評價應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隨機選擇壹般性項目,旨在落實主體責任,提升績效理念,要求與績效目標申報銜接,實現全面覆蓋。

財政評價優先選擇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註度高、實施期長、投入產出關系復雜、效果呈現形式多樣的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三是提高了績效評價的科學性。

《辦法》對單位自評的壹級指標權重進行了統壹設置,原則上產出類、效益類指標權重不低於60%。要求部門和財政評價指標應當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

四是明晰了績效評價各方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制度辦法,指導市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布置預算部門和單位開展自評工作,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督促預算部門和單位充分應用自評和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

五是強化了評價結果應用。

《辦法》規定,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核減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