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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在運作過程中有哪些特點?

壹、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設立。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采取該模式的案例例如:國內上市的首家創業投資公司魯信創投。

二、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托投資,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托兩規”)、《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質是通過信托平臺發起新的信托計劃,並將信托計劃募集到的資金進行相應的信托直接投資。采取信托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借助信托平臺,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托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托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實際持有人。

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壹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壹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托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采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