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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申請經濟適用房交稅證明開不了怎麽辦

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為保障杭州市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壹、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交易管理和實施工作。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價格、財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五、嚴格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審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銜接。

六、禁止任何單位借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開發。

七、市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其中建設用地計劃應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前期開發實施主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應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設、集中配套建設模式為主。

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參與招投標的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招投標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計劃,定期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劃撥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選房銷售:

(壹)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已正式開工;

(三)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復。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築面積壹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為保證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申請家庭的保障面積,部分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壹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十五、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確定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十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除物業維修基金等規定代收代繳的費用以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有關部門收費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十九、購買面積在核準保障面積以內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保障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核定。

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收取。

二十、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

二十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家庭成員至少有壹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 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審核時市統計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壹年度數據確定)。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以壹對夫妻為壹戶申請家庭,屬同壹戶籍內的直系血親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視作壹戶申請家庭。

壹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三、家庭房產面積是指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和批地建房,現有或已有過的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房產面積。

二十四、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寫《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壹)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職工,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其他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由街道出具收入證明,失業人員出具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失業證》。

(三)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提供戶籍所在地房產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證明;屬集體戶口的由單位出具有無分房證明;配偶戶口屬外地城鎮戶口的,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房產情況證明。

二十五、經濟適用住房公開銷售實行輪候制,並建立街道(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公示、區建設(房管)局初審、市房產管理部門復審公示的多級審核制度。

二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準購證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受理:

(壹)采取確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請人年齡段的方法進行受理。具體受理周期及年齡段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杭州日報》和杭州房產信息網上公告明確。

(二)申請家庭經街道(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在其戶口所在社區(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公示無異議並蓋章後,將《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交戶口所在區建設(房管)局,並領取受理單。

(三)區建設(房管)局將初審後的申請家庭資料交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後,將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家庭的資料退回區建設(房管)局,並附退件單;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受理先後順序進入輪候。

二十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選房:

(壹)根據房源數和受理人數,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人員名單,並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在《杭州日報》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築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選房人員名單、選房時間和地點等。

(二)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並公示後,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憑受理單到指定地點換領《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準購證》號碼順序按照原受理先後順序確定,並按照該順序參加選房。

(三)申購家庭憑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和《準購證》,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四)選房結果在《杭州日報》和杭州房產信息網上公告。

二十八、列入選房公告範圍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其《準購證》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準購證》。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三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在繳納契稅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及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中註明劃撥土地。

三十壹、經濟適用住房未滿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滿後,房屋所有權人可對房屋采取以下處置方式:

(壹)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的銷售價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3年後可將房屋轉讓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買受人無房產的,交易時可減免相關稅費。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二、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經批準可向政府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回購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並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並按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執行。

三十四、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三十五、市建設、房產、國土資源、價格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以下行為依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罰或處理:

(壹)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在依法領取商品房預售證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的,由市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四)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

(五)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及銷售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收回其住房。

三十六、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市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外,可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購住房:

(壹)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已購住房。購房人拒不退回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由建設單位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並根據購房合同中的相關內容解除合同,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

三十七、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轉讓的,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三十八、對行政監察對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三十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招投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建設仍按照招標文件和土地開發補償協議、建設項目合同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