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沈陽市的公積金最低繳納基數是根據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的。具體繳納基數的數額會根據沈陽市的經濟發展情況、就業形勢以及社會保障政策等因素進行調整。因此,每月交納的最低繳納基數會有所變動。
根據最近的數據,沈陽市的公積金最低繳納基數為每月工資總額的5%,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為工資總額的2%,單位繳納部分為工資總額的3%。例如,如果您的月工資總額為5000元,那麽您每月需要繳納公積金的最低基數為5000元的5%,即250元,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為5000元的2%,即100元,單位繳納部分為5000元的3%,即150元。
需要註意的是,以上僅為參考數值,具體的公積金繳納基數可能會因為政策調整而有所變化。建議您在繳納公積金時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相關部門,以獲取最新的繳納基數和政策信息。
沈陽市的公積金繳納規定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的,旨在為職工提供住房保障和福利。根據規定,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的,最低繳納基數是指定的最低金額。每月繳納的金額是基於繳納基數的比例計算的,通常是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職工可以通過向所在單位提供相應的工資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辦理公積金繳納手續。建議職工及時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按時繳納公積金,以享受相關福利和保障。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