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向救助站申請救助;
(二)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範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相關的情況,並登記其個人情況;
(三)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安排救助;不屬於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並告知理由;拒絕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不予救助。對於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應先提供幫助,待查明情況後再提供。
第二,援助範圍
背井離鄉,無法解決自身食宿,正在或將要處於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第三,援助的內容
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需求,按照自願、免費的原則,提供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主動救助、戶籍登記等救助服務。
(1)生活救助
為站內受助人員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基本生活供應標準不得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照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數民族受助人和病人的特殊飲食需求。根據受助人員的性別、年齡和身心狀況,安排住在不同的區,有單人床,為受助人員發放必要的生活用品。
(2)醫療
站內發生突發疾病、精神異常或者疑似傳染病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送至醫療機構或者聯系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和診斷;如有疑似傳染病,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公安、城管等公務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直接送醫院救治。
(3)教育和矯正
救助管理機構對未成年人開展心理咨詢和需求評估。受助未成年人出現心理和行為偏差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正;根據受助未成年人的年齡、受教育程度、身心狀況、智力發展水平和羈押時間,協助提供義務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務;主動聯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14周歲以上、不適宜接受義務教育且願意免費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幫扶。
(4)回國求助
已滿16周歲且無精神障礙或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要求免交通費出站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實際需要提供乘車證明和必要的飲食;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受助人員,通知其親屬接回;親屬不能接收的,救助管理機構在核實情況後安排接送返回。
(5)臨時安置
對因年齡、年幼、殘疾等原因不能認識自己的行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因而找不到親屬或者單位,又找不到戶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6)積極協助
積極開展“冬送溫暖”“夏送清涼”主動救助專項行動,勸說街頭無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進站接受救助。對於不願意接受救助的,發放必要的禦寒衣物、食物、礦泉水等。發現患有危重疾病、精神疾病的,及時安排醫療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采取保護性救助措施,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7)戶籍
對確實無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滯留安置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向公安機關戶口所在地申報登記。對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及時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落實社會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