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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省級統籌

壹、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壹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壹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壹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範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壹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壹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壹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壹”的標準。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壹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壹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壹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麽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壹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壹級統籌就由哪壹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壹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壹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壹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壹,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壹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壹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占,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壹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壹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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