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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汽車運輸業運輸車輛(汽車和掛車)的技術管理,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運輸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從事汽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第四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依靠科技進步,采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車輛質量監控體系,推廣檢測診斷和計算機應用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把管好、用好、維修好車輛,提高裝備素質,確保運輸車輛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環,作為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

運輸單位各自的主管部門應把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列為運輸單位經理(廠長)任期責任考核的壹項重要內容。第六條 交通部歸口管理全國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所屬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地區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汽車運輸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 交通部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三)負責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車輛技術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現代化管理方法。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區有關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定額和措施;

(三)對本地區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技工、駕駛員的素質;

(五)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和先進經驗,開展愛車、節油、節胎等競賽活動和各種咨詢服務。第九條 運輸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上級發布的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和制度,以及車輛技術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並負責實施;

(三)大、中型運輸單位,應建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車輛技術管理系統。小型運輸單位要有壹名副經理(副廠長)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所屬車間和車隊應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車輛各項技術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車輛技術管理的各級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五)正確處理運輸生產和技術管理的關系,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六)正確使用車輛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八)組織職工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九)開展各種群眾性愛車、節油、節胎等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第三章 車輛管理第壹節 車輛選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社會運力、油料供應、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等社會和自然條件,制定車輛發展規劃。對運力的增長,進行宏觀控制。凡需購置營業性運輸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方可購置。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購置的車輛,不予簽發營運證。第十壹條 運輸單位選購車輛應根據當地運輸市場狀況和運行條件,對車輛的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以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個人購置車輛事先宜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咨詢。第十二條 規模較大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其運輸任務和經營範圍,合理配備大、中、小型汽車以及通用和專用車,以充分發揮車輛的噸(座)位和容量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