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補償單位。
(1)懷孕7個月以上自然分娩或者早產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2)難產、剖宮產的,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
(3)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半個月;
(4)流產或引產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享受生育津貼1.5個月;
(5)3個月內因病理原因導致妊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6)生育津貼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女職工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
2、生育營養補貼和圍產期保健補貼
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以上的,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期保健補貼700元;
3、壹次性生育津貼,原單位女職工失業後參加生育保險,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享受壹次性生育津貼,流產400元,自然分娩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4000元。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不納入生育保險範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可享受50%的壹次性生育津貼;
4、生育津貼由單位補償,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用由單位照發;
5、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皮埋、絕育及復通手術的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享受生育保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繳納生育保險時間累計滿壹年;
2.生育期間必須在崗,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津貼和護理假津貼支付標準的計算方法;
1,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或流產前壹個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 *產假天數。
2.護理假津貼=配偶生育前壹個月男職工繳費基數除以30 *護理假天數。
綜上所述,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壹項社會保險制度,由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力因生育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及時的物質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