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依據《重慶市南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參合農民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醫藥費用應報銷部分實行後付制。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審核墊付,農民只交納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報審核後,由區財政部門從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直接撥付。
參合農民因病在區外市內(含貴州省道真縣、正安縣、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住院費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後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合作醫療證、住院醫藥費發票、住院費用總清單、出院記錄(加蓋醫院公章),直接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後按規定報銷。
擴展資料:
重慶新農合的相關要求規定: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遵循專戶儲存,封閉運行,區級統籌,總量控制的基本原則,按《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渝財社〔2004〕199號)執行。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對規定的疾病在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診療項目範圍內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償。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診療項目另行制定。
3、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申報、審核確定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對外公布。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重慶市人們政府-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南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