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光伏發電最新國家政策
(壹)優先全額撥付第壹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項目(扶貧能力)至2022年底;
(二)2022年底前優先全額撥款裝機容量50kW及以下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
(3)優先支持2019年招標確定的光伏項目全額配置和2020年至2021年底符合“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配置條件的新建項目;
(四)對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證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
(5)其他發電項目按照自並網之日起至2021結束時應支付的補貼資金等額分配;
(六)對於發電小時數已達到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補貼資金在合理利用小時數後停止撥付。已撥付資金超過合理利用小時的項目,在後續電費結算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資金用於其他符合條件項目的補貼資金;
(七)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規定扣除廠用電外購部分後享受補貼。同時,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混煤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合新能源[2065 438+06]623號)加強補貼資金審核,防止混煤現象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學技術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