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可以免繳個人住房公積金,單位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擅自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超過月最高繳存限額的,超出部分由公積金中心依法返還。
第十四條單位因停產壹年或者連續兩年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有效期不超過兩年。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五條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所欠職工工資償還。單位合並或者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償還的,應當明確存款責任主體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因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對於封存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可以委托公積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由職工本人保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實行憑卡辦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