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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2020年)

為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壹、雲南省各類企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比較集中的行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具體保險辦法由雲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二、雲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分步到位。整體取消行業,原養老保險由省級直接管理。工傷保險暫由省社會保險局管理,待條件成熟時作為屬地統籌。本辦法實施前,凡未參加省級統籌的單位,壹律實行屬地統籌。

經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跨地區、高流動性行業省集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統籌地。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利息;

(3)滯納金;

(4)地方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項目支付:

(壹)工傷醫療費用;

(二)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四)配備國內流行的輔助器具;

(五)工傷康復治療費用;

(六)壹次性傷殘津貼;

(七)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六、統籌地區可從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統籌地區重大事故預防儲備金。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儲備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制定。

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省和地(州、市)兩級,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鑒定的日常事務。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制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和鑒定程序。

省級統籌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暫由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再次鑒定,參與鑒定的專家不能與首次參加鑒定的專家為同壹人。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八、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緊急情況下,可以去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用人單位、職工親屬或個人應在7日內到經辦機構備案。待傷情穩定後,轉送至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治療。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後,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安裝配置的費用限額和管理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