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方法和標準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掛鉤調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掛鉤。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部分,以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1%;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壹年增加0.6元/月,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壹年增加1.7元/月。
適度傾斜。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方法,再按以下方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高齡退休人員
年滿70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30元;
年滿80歲不滿9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60元;
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每月增加100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壹類至六類地區分別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企業退休轉幹部。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幹部,繼續按照我國有關相關法規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企業退休轉幹部的範圍,按原相關法規認定。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預算,中央和地方對基金給予適當補助。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要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壹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相關法規
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壹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截至2022年1月1日,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被采取留置方法、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我國相關法規核定數據為準,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改前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時核定的工作年限為準。退休人員的年齡,以幹部管理部門或人社部門已確認記載的為準。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對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實際周歲計算,時間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暫行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體現了我國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級人社部門要在當地的領導下,切實采取方法,確保2022年7月31日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中,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嚴格執行,不得違反提高調整水平,不得將不屬於相關法規範圍的其他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人社廳將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專項有關要求,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告下發後,各市(州)人社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要求向人社廳、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社局要在2022年8月20日前將本地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專報人社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壹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