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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文化遺產有什麽區別?

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I.《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組織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來積極開展的壹項國際合作活動。1972 116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的第17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明確規定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標準,同時確定了執行公約的準則。該公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全球範圍內制定和實施的具有廣泛而深遠影響的國際規範和文件。該公約的主要任務之壹是確定世界範圍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以便國際社會能夠將其作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加以保護。該公約的宗旨是促進各國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合作和相互支持,為保護人類共同遺產做出積極貢獻。

為落實公約規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6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該委員會是政府間國際合作機構。該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的265 438+0個國家組成,每年舉行壹次會議。它有三個主要任務:

壹是將世界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二是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審批各國的技術和資金援助申請。

三是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和管理進行監測,促進其保護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成立了世界遺產中心,作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處理公約實施中的日常事務。

二。資金來源和技術支持

世界遺產基金是專門為履行公約而設立的,旨在為保護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世界遺產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首先,公約締約國支付的數額是固定的。根據規定,各國應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繳納會費的1%。

第二,締約國的自願捐款、其他機構或個人的贈款以及通過國家或國際特別銷售活動獲得的資金。

該基金主要用於各種形式的援助和技術合作,包括研究、專家咨詢服務、培訓保護或修復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以及提供確定或消除遺產破壞原因和采取保護措施的設備。雖然與需求相比,基金的規模和數量仍然微不足道,但它在支持和協助壹些重要的遺產保護項目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

為了提高保護、評估、監測和技術援助水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特別邀請了三家國際權威專業機構作為其專業咨詢機構。這些機構派出專家幫助對遺產進行檢查、評估、監測、技術培訓、財政和技術援助。這三個機構是: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主要負責文化遺產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65,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是唯壹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和科學技術應用和推廣的國際非政府組織。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前身為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主要負責自然遺產方面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48,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主要任務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主要負責文化遺產領域專家的技術培訓、研究、宣傳和服務。該組織成立於1959,總部設在意大利羅馬,是壹個從事文化遺產領域培訓、專家服務、文獻和研究的國際性專門機構。

目前(截至1999 65438+2月),世界上已有149個國家成為《公約》締約國,631處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481處,自然遺產128處。這些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遺產是人類稀有的、不可替代的財產,其價值真實而獨特。壹旦被列入,表明它們為全人類所有,將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有成員的保護和集體援助。即使在戰爭中,也不能成為軍事打擊的目標。

三。定義和標準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的混合體以及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對成員國提名和遺產委員會批準有明確的定義和標準。

1.文化遺產

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銘文、洞穴、聚落和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因其建築形式、身份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而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個體或相互關聯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其標準是:

(1)代表了獨特的藝術成就,是天才的創造性傑作。

(2)能夠在壹定時期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對建築藝術、紀念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3)它可以為壹個消失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壹個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壹座建築、壹組建築或壹處景觀的傑出範例,以展示人類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或幾個階段)。

(5)可視為傳統人類居住或使用的傑出範例,代表壹種(或幾種)文化,特別是在不可逆變化的影響下。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的、實質性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標準與其他標準共同起作用時,該款才能成為列入目錄的理由)。

2.天然遺傳性

從美學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此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特征。

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它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界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風景區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是:

(1)是壹個傑出的例子,代表了地球現代化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

(2)構成代表重要地質過程、生物進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關系的傑出範例。

(3)獨特、罕見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四)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類型:

(1)人類有意設計建造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而建造的花園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上的建築或群體聯系在壹起。

(2)景觀的有機演化。它起源於最初的社會、經濟、行政和宗教需要,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聯系或適應而發展到現在的形式。它還包括兩個亞類:第壹,遺跡(化石)景觀代表了壹個在過去某個時期已經結束的進化過程,無論它是突然的還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價值,是因為它們的顯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實物上。第二,可持續景觀,它在與傳統生活方式相關的當地社會中保持著積極的社會作用,其自身的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中,同時展示了其在歷史上演變和發展的實物證據。

《世界遺產公約》的新穎之處在於將自然保護和文化保護聯系起來,而人們幾乎壹直認為這兩者是不相幹的。世界上的壹切都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自然的和人工的。長期以來,自然和文化被認為是兩個對立的因素。然而,自然的存在和人工的創造有不同的性質,但它們是不可分割的,相輔相成的。人類創造的最美的工程,往往是由於它們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統壹,壹些最壯觀的自然景觀,往往也深深地打上了人類活動的烙印。

中國於6月22日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065438。壹旦壹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它就必須確保保護其領土上被認為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遺跡和遺址。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國家為世界提供了他們所擁有的最大財富,應該原封不動地留給後代。為了保護這些遺產,他們可以得到國際援助。

從1986開始,中國開始申報和保護世界遺產。截止1999年底,已有30個世界遺產項目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申報,其中23個項目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在23個批準的遺址中,65,438+06個是文化遺產,3個是自然遺產,4個是文化和自然遺產(見表)。世界文化遺產23項,僅占世界現有500多項遺產名錄的4%,這與中國這個擁有五千年燦爛文化的文明古國非常不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