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流程是什麽?
1、如果想要提取公積金,職工首先要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會對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如果是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單位的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帶上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相關的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會進行審批和錄入,全都完成後會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3、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就可以去進行了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 若幹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