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本會中文名稱:世界華人運動會(簡稱華運會);本會英文名稱:The Universal Chinese Sports Association (簡稱UC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世界華人組織聯盟和知名華人***同發起創辦的國際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倡導“人本·自然·健康·和諧”的精神,推動世界華人體育事業,促進世界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工作語言為漢語(普通話)和英語;工作文字為簡體中文和英文。 第五條 本會與主辦城市等***同組成華運會組委會,舉辦世界華人運動會各項賽事,具體負責組織、策劃和實施。
第六條 運動大會每三年舉辦壹屆。由具備條件的國家或地區申請承辦,經本會實地考察後確定。
第七條 本會設立各體育運動單項委員會,具體負責單項比賽的組織工作。體育項目分比賽與表演兩部分。比賽項目突出以人為本,易於全球華人的參與和推廣,設立水上運動、球類、田徑、武術、棋牌類等項目。
第八條 參賽運動員為各國華人。比賽設少年組(13歲--16歲)、青壯年組(17歲--45歲)和中老年組(45歲以上),分男女性別舉行。
第九條 本會對參賽運動員給予獎勵,除單項比賽獎外,另設立最佳男女運動員獎、最佳教練獎、最佳運動精神獎、最佳運動團隊獎、最佳組織獎、最佳貢獻獎及終身成就獎。
第十條 本會征集和確定使用會徽、會歌、會旗 。
第十壹條 本會設立世界華人體育發展基金,募集資金,接受各種捐助,用以推動世界華人體育事業的發展。 華運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世界華人運動會委員會”(簡稱“華運委員會”)。由本會發起人和創辦人組成。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熱心參與本會活動;
2、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3、投入部分資金,以支持本會發展。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並在華運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邀請國際知名人士擔任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高級顧問。
第十四條 華運委員會成員不得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的活動,否則將取消其資格。
第十五條 華運委員會大會每年舉行壹次,其任務是:
1、決定本會的發展方向和重大活動,以及投資計劃;
2、推選本會領導人;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宜;
4、審議批準本會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本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6、審議批準本會財務預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獎勵方案;
8、決定本會各部門的設立、分立、合並、解散;
9、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六條 華運委員會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必要時邀請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參加。遇特殊情況,由本會執行主席或秘書長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且需有二分之壹成員參加。
第十七條 華運委員會大會由本會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執行主席或主席授權人主持。召開華運委員會大會,應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前六十日通知各位成員。華運委員會大會對所議事項應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 華運委員會大會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華運委員會推舉的執行主席或秘書長主持,下設若幹職能部門,分工負責本會各項工作。
理 事 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聘請各界知名人士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協助執行主席和秘書長做好華運會各項工作;
2、代表本會出席各種重要會議和交流活動;
3、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監 事 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7人組成。監事會為不主持和不參與本會日常工作的華運委員會成員擔任。監事應當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查和監督本會財務工作;
2、對本會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領導在工作中有違反本會章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3、在本會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領導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華運委員會大會。
執行主席和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執行主席或秘書長主持。執行主席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社會相關領域內有壹定影響和知名度;
2、年齡在60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能夠專職工作;
3、必須是本會華運委員會成員,經推舉擔任。
第二十五條 執行主席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本會各項決議、決策;
2、代表本會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法律文件並安排實施;
4、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籌辦應屆運動大會;
6、決定辦事機構部門負責人的任用;
7、制定本會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8、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分 支 機 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在世界各國或地區成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是得到本會承認的、負責在壹個國家或地區開展華運會工作的組織,是華運會基本功能單位。其職責是承擔、執行和完成華運會及各單項委員會組織的各種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由所在國或地區華人發起,並在當地有關部門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須承認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 社會各界捐贈;
(二) 企業贊助;
(三) 利息;
(四) 本會收益。
第三十壹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業務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專業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財務人員在調離崗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華運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主要領導離任時,必須接受華運委員會和監事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屬於華運委員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華運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華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後進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由於不可抗力終止,須由華運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善後事宜。在此期間對外停止壹切活動。
第四十壹條 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