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性。采取以政府為主導,以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為輔的醫療保險制度,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壹致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需求。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實施,以家庭繳費為主,財政適當補助,以大病為主的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及門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雲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和標準、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執行。
3.支付比例為基金支付,根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比例。壹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兩年後,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住院越小,報的越多。)
4.基本保障: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654.38+0.6萬元。如因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及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重疾”)患者,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至每人2萬元。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