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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費違法違規案件

因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不依法繳納深灰色保險費是違法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查處。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因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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