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被執行人的資產範疇。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態不壹,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到期和未到期債權;其它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以委托律師查明如下信息:(1)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2)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情況.(3)知識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查詢。(4)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5)名下車輛情況應到當地車管所查詢。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五十六、 將第二百壹十八條改為第二百四十二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