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開銷:如工資、薪酬、場地、活動等。
2.投資:壹般是股權、債券、儲蓄、房地產等。
為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產安全,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保險資金應當關註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範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設施,建立項目評估、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產托管、後續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和危機解決方案,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特點、資本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和相關監管規定,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合理運用資金,實現資產多元化,分散投資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確保投資項目和運作方式合法合規。被投資企業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備完備的業務要求。
第二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況、應急計劃、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和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和減少損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和公司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和投資基金的交易或清算。
保險資金可以通過債權轉股權、股權轉債權等方式投資企業股權。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要求投資機構向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作、資產價值、後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以及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風險和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糾紛、債務糾紛、司法訴訟等。
信息披露不得有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欺詐。投資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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