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式基金的說明簡介:
發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門檻,同時強化了基金退出機制,即發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公司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東、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發起資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及鎖定期限。在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資金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高管或基金經理在份額鎖定期離職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6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 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對於發起式基金的選擇,投資者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壹、發起式基金通過與管理人利益的捆綁,在實際運作中投資策略可能會趨於保守,更為註重風險控制,因此在震蕩及下跌市場中優勢或更為明顯。 二、發起式基金規定發起資金份額鎖定期為3年,壹定程度上有利於基金管理團隊的穩定,進而有利於基金投資風格保持穩定,適合投資者進行長期資產配置,因此配置型投資者可適當關註。 三、在實際投資過程中,發起式基金和其他非發起式基金並無區別,因此和選擇普通基金方法類似,應結合市場未來走勢、個人風險偏好,重點關註那些管理人實力雄厚、基金經理投資管理能力突出、各期業績表現穩健的基金。 四、選擇利益捆綁力度大的基金。同等條件下,投資者可選擇公司和基金經理認購金額較多的基金。 五、規避規模相對較小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