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證監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第二十條,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對應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公司型基金由於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沒有得到有效發展,目前主要以契約型和有限合夥基金為主,由於相關合規性和現階段基金發展的現狀的制約,契約型基金主要表現形式以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和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為主。
新三板屬新興投資領域,企業屬性參差不齊,建邦基金憑借多年資本市場投資經驗,不建議個人投資者直接投資於新三板掛牌企業,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個人投資者缺乏較強的投研能力,僅靠片面信息及跟隨市場過熱行情做出判斷是較草率的、也是風險較大的;
第二、個人投資者對企業的了解是難以深入的,另外,較為優質的企業單從定增來說都會只選擇較優質的機構合作,機構無論是資金規模和專業程度都有較大優勢,而個人投資者無論對公司品牌影響還是實際運營上都難以有較大幫助;
第三、個人投資者不具備談判籌碼,特別是針對新三板擬掛牌和已掛牌的企業,黃金投資期在企業掛牌前後,做市前後以老股轉讓、協議轉讓、定增等方式為主,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新三板二級市場拿票,成本當然高了很多,基於此,個人投資者選擇壹個好的新三板產品進入投資才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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