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存款業務(北京立金)
銀行所吸收的對公存款,壹般可分為企業存款和財政性存款。按照存款的期限,又可具體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協定存款等。按是否對應擔保又可分為保證金存款和非保證金存款。
企業存款是指工商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把存在於貨幣形態的資金存人銀行而形成的存款。企業活期存款是企業可以隨時開出支票用於轉賬或提取現金的存款,形成的是銀行的短期負債。企業定期存款壹般是企業的各種專用基金,如公積金、公益金等形成的存款,形成的是銀行的長期負債。
財政性存款是指財政部門、基本建設單位和由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將其貨幣款項存入銀行形成的存款。
對於那些資金量大,既希望獲得較高存款收益,又希望保持資金流動性的客戶,客戶經理還可向其推介協定存款服務。協定存款是銀行為方便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閑散資金、預算資金和自有資金的儲存而開設的壹種存款種類,辦理協定存款的客戶應限於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辦理,其對象是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開辦協定存款有如下規定:
辦理協定存款業務的客戶須與銀行簽訂《協定存款合同》,並開設結算賬戶和協定存款賬戶。合同中訂明結算戶的留存金額,合同期為壹年,到期雙方無終止或修改,視作自動延期,如需修改,應在合同到期前15天前提出書面申請。銀行每天自動將超過留存金額的部分轉入協定存款戶,按協定利率計息。當結算戶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從協定存款戶內劃回款項,保證客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