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根據現行政策,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壹般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職工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支付工資壹般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納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工資基數按60%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總體水平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
第七十壹條國家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補充和調節社會保障支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管理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