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市為什麽要出臺社會保險費征收辦法?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2065438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提出,養老和工傷保險按照工資總額征收;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令號省政府188)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征繳工作的意見》(浙政辦〔2006〕11號)要求社會保險費五費征繳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確定。
(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市社會保險制度已實現全覆蓋,但離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總體要求還相差甚遠。特別是小規模企業相當壹部分職工仍遊離於社會保險體系之外,參保單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同時,隨著保障水平的逐年提高,基金支出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因此,增強基金的提前支付能力有利於社會保障的長遠發展。
(3)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目前,我市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征繳主要依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存在征繳依據不壹致、解釋不壹致、征繳期限不同、業務辦理不同等諸多問題,給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帶來了壹定的困惑,也影響了經辦服務的提高,從長遠來看必然影響社保功能的發揮。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適用於什麽範圍?
(1)適用對象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用人單位包括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個體勞動者包括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依據各項法律法規允許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參加保險的個人。
(二)適用範圍是指上述對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情況;
(3)適用險種還包括參加上述對象中的低標準養老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社會保險。
三。《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何時實施?
本辦法自2065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部分,社會保障政策調整。
4.低標準養老保險及相關政策發生了哪些變化?
(1)2065 438年5月1日起,低標準養老保險不再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員工),其雇工(員工)個人繳費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基本養老保險標準統壹調整。其中,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社保水平60%的,統壹調整為60。個體工商戶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80%的,統壹調整為80%。
(2)低標準養老保險調整後,住院醫療保險不再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為減輕企業和員工負擔,設立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參加住院保險的職工,經本人同意,可以保留;職工流動後,不再保留住院醫療保險。過渡期結束後,統壹調整為基本醫療保險。
動詞 (verb的縮寫)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發生了哪些變化?
(壹)完善農民工工資轉移方式。農民工要求轉移參保關系時,可以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經本人申請,可按∑參保繳費,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
%×8%的標準,繳納個人繳費後,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2065 438+02年5月至2016年4月過渡期內,農民工醫療保險由原來的大病保險調整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原有待遇的基礎上,主要有以下調整:壹是調整繳費年限的記錄方式。農民工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2:1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二是增加醫保賬戶。在城鎮統籌範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以本人繳費基數為基數。
包含2%;三是增加門診醫療。個人賬戶可用於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非處方藥,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後,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上年個人賬戶資金可跨年度結轉至個人賬戶。過渡期結束後,統壹調整為基本醫療保險。
六、2013 5月1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哪些調整?
(壹)歷年擴大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範圍。歷年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可用於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腰撐、頸托、家用制氧機、輪椅和拐杖。
(二)擴大特殊疾病治療範圍。原列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器官組織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肝移植後抗排異治療,調整為:器官組織移植和醫保支付後抗排異治療。
七、省人民政府對養老保險費率有哪些新規定?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統壹全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浙[2011]99號)的有關規定,2012至1,全省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壹調整為65438+。
八、市區內外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調整後繳費標準如何確定?
保險類型
保險費率
費基
上限和下限
養老保險
企業
14%+8%
去年的平均工資
最低工資——前壹年社會保障的300%
個體工商戶
12%+8%
去年的平均工資
最低工資-社會保障60%
社會安寧80%-300%
醫療保險
5.5%+1%
去年,社會水平是60%
失業保險
2%
最低工資
工傷保險
按行業分類
去年的平均工資
去年的社會安寧是60%-300%
生育保險
0.7%
去年,社會水平是60%
第三部分,征收制度的調整
九、為什麽要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壹個重要內容是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的調整。《社會保險法》提出社會保險費統壹征收,《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提出了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征繳基數、五費合壹、地稅征收等社會保險費征繳要求。寧波目前的征收方式是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基數和應繳金額,提供的數據由地稅部門征收,與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不同。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省政府規章,市政府統壹部署,出臺了《寧波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市人社局、財政局、地稅局聯合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調整。
X.參保單位社保征繳制度有哪些相關調整?
壹是確定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必須自行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工資總額,並承擔相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二是針對未參保、已註銷、已失蹤、已作廢等單位和各類繳費單位欠費設立了多種管理辦法,解決當前社保繳費中的不規範現象;
第三,地稅部門將借助稅收管理平臺,為納稅人提供規範、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務。
四是為保證與現行社會保險征繳辦法的銜接,給用人單位適當的緩沖,從我市實際出發,社會保險征繳辦法實行“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的形式,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可按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申報。
XI。地稅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有哪些?
根據《寧波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範圍劃分如下:
1.參保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參加我市農民工社會保險費和住院保險費。
2.繳費人員:企業、民辦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他已辦理參保登記的繳費人員。
十二、地稅部門如何征收不同參保單位和不同險種的社會保險費?
地稅部門將繳納戶分為三種:①企業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②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等繳費組織(以下統稱“其他繳費單位”);③城鎮個體勞動者和無雇工的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個體勞動者”)。不同繳費戶的收款方式可歸納如下:
付款人類型
單位/個人繳費
繳費基數的確定
收集方法
企業、民辦非企業
單位貢獻部分
基本五險
單位自行申報
申報部分和核定部分征收地方稅。
移徙工人和住院
經社會保障部批準
個人繳費部分
經社會保障部批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勞動者等。
單位貢獻部分
經社會保障部批準
地方稅按核定數據征收。
個人繳費部分
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勞動者)
個人繳費部分
經社會保障部批準
根據核定數據,地稅自行征收或委托銀行代征。
第四部分,社保相關業務規定
十三、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和註銷登記?
(壹)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用人單位應當領取設立批準證書),持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副本、國家質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銀行賬戶有效證件、地方稅務登記證,按照屬地稅收管理原則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或者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類型、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銀行賬號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保登記地辦理變更手續。
社保登記變更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需要變更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收回原證,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社會保險登記註銷: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納義務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註銷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註銷手續;不需要註銷工商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註銷前有未申報和欠費記錄的,應當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申報補繳欠費。社會保險登記註銷後,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向地方稅務機關發送註銷信息。
十四、參保單位如何辦理保險增減手續?
用人單位變更參保人員時,應當在變更當月的25日前向本單位社保關系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職工基本信息和個人繳費基數;同時,應在次月15前將人員變動後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等相關數據報稅務關系所屬地稅部門。
十五、參保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
1,已登記納稅的付款人。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方便用戶繳費,地稅和社保部門建立了數據共享機制,地稅部門根據社保提供的參保信息自動辦理繳費登記,無需上門;如果繳費人想使用單獨的銀行賬戶繳納社會保險費,需要單獨到地稅部門登記。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單位。我們首先要向地稅部門提供繳費銀行的賬戶信息,登記納稅人識別代碼,根據這個號碼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手續;為方便繳費用戶,地稅和社保部門建立了數據共享機制,地稅部門根據社保提供的參保信息自動辦理繳費登記。
3.個體勞動者。個體勞動者的繳費登記程序,由繳費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
十六、繳費單位解散、破產、撤銷、合並等情況。如何辦理支付終止?
解散、破產、撤銷、合並等情況。,繳費單位在辦理工商註銷或被宣告終止後,應按規定及時到社保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註銷手續。為方便繳費人,地稅和社保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地稅部門根據社保提供的註銷信息自動辦理繳費登記註銷。
繳費人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的,地稅部門將向社保部門發送該稅種已註銷的消息,社保部門將按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期間,繳費人仍須依法履行申報繳費義務。
十七、如何確定和申報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在社保年度開始前,通常在每年的4月底和5月初,按照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方式申報上壹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社保經辦機構結合統計等相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數據,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障和封頂,計算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十八、不同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參保企業以其向地稅部門申報的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其他繳費單位和勞動者個人按社保部門的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個人繳費基數,社保部門按規定核定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十九、企業單位向地稅部門申報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繳費單位可采用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在每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企業稅務機關申報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單位繳費基數。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繳費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
(二)繳費單位上月職工人數;
(三)繳費人本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相關資料。
其中,參加部分特殊險種的人員工資總額可以調整。
二十、在企業單位中,哪些類型的人員和哪些類型的保險可以在申報時進行調整?
(壹)在寧波的省屬單位已參加行業統籌社會保險的,應相應扣減相應保險的工資總額。
(二)繳費單位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和住院保險的,可在申報時扣除。
(三)兼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可單項投保工資總額的人員,按相應險種申報工資總額。
上述扣除的工資總額和單險種繳費基數,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確定,報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壹並征收。
二十壹、什麽是職工工資總額,如何計算職工工資總額?
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根據《寧波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具體文件是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令號1和否。國家統計局1990)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若幹具體範圍的規定》的解釋。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允許單位工資總額申報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十二、地稅部門對企業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什麽要求?
1,及時申報,企業應在每月15前申報上月的社會保險費,如遇節假日,申報期相應順延,逾期申報按日產生滯納金。
2、自行申報的,企業自行計算工資總額和單位繳納社保部分的繳費金額,並對申報的真實性負責。
3.按月申報。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當按月申報,不得多期或多期合並申報。需要進行補充申報的,應當按月申報。
4.準確申報企業申報的工資總額不得低於當月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否則不予受理申報;企業申報的社會保險費金額要四舍五入到最近的角。
二十三、參保單位應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1.時間:繳費人每月15前(節假日順延)將資金足額存入繳費賬戶,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付款的,按日收取0.5%的滯納金。
2.方法:繳費人可以通過銀行賬戶登記扣款或在家現金繳費的方式繳費。部分基層稅務機關提供支票支付、POS刷卡等支付方式,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
3.金額:企業繳費人當月應繳納的社保費除申報的單位繳費外,還包括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補繳以及農民工和住院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為此,地稅部門會在申報系統中提示申請人當月已足額繳納,避免支付人因存取款賬戶余額不足而無法扣款。
二十四、征繳辦法如何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期限?如何解決醫保和其他四個保險時間段不壹致的問題?
社會保險費采取“當月參保,下月征繳”的方式征繳。即參保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勞動關系當月到社保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並在辦理手續後當月向地稅部門申報本單位工資總額;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在申報當月向參保單位征收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在征收時記錄為最後壹個月。
比如企業6月份實際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013-05-01-2013-05-31;企業2013年6月應申報的工資總額為2013年5月應發放的工資總額。
為保證五項社會保險費的統壹,2065438+2003年5月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暫停不包括4月份新參保人員,涉及當月繳費和當月各類繳費的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同壹征繳期的地區)。
二十五。對於未依法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繳納人,地稅部門可以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1,責令限期申報繳納費用,並加收滯納金。
2.強制追討欠款。
3.識別異常戶和無效戶,停止征收該戶社保費用,並向社保部門發送信息,可停止該戶社保待遇。
4.繳費人申報不實或拒絕申報的,可按規定核定應納稅額。
26.收取滯納金的依據是什麽?
1.《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3.《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二十二條:繳費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在15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標準加收滯納金。
二十七、征收社會保險費對參保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有哪些規定?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自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責令繳納通知書,督促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繳費人逾期不繳納、代扣代繳或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強制追繳。
28.什麽是異常戶和無效戶?如何管理?
地方部門可按規定認定連續三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下落的繳費單位。
地方稅務機關和社保機構也記錄異常戶的未申報數據和欠費情況,並按有關規定調整參保人員待遇。參保單位要求終止異常戶的,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應按月補繳未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繳費基數等相關數據,補繳賬戶欠費。足額繳納後,社保經辦機構將恢復參保人的相關待遇。
繳費人被認定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當地部門可認定為無效戶,註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暫停參保手續。
二十九、社會保險費征收辦法對核定征收有哪些規定?
核定征收的含義是指繳費人未按規定時間、規定方式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或未按規定向地稅部門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的,社保經辦機構或地稅部門將按規定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或單位繳費額。具體規定如下:
(壹)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的110%進行調整,調整後低於最低繳費基數或者高於最高繳費基數的,按照最低或者最高繳費基數確定。
(二)企業繳費單位未在每月15前向地稅申報上月單位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後仍未申報的,地稅機關可暫按上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的110%核定其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
三十、付款人不依法履行申報付款義務,將承擔什麽法律後果?
1.繳費單位不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將導致職工社保待遇受損,侵害其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
2.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壹、參保單位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起始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在為職工辦理參保申報手續的次月,按相應人員身份繳費,參保人員從單位征繳當月起享受相應待遇。
三十二、地稅部門將為參保單位提供哪些服務措施?
1,享受信息* * *,避免繳費人多頭工作。地稅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實現數據聯網共享,地稅部門在社保窗口開具相關繳費通知單據,避免繳費人在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之間來回跑。
2、借助稅務信息平臺,提供便捷的支付手段。像繳稅壹樣,可以享受網上申報、銀行自動扣款、短信提醒、業務輔導等服務措施。
3、加強與社保部門的溝通,為延期繳費、退款、減免等提供便利。,為特殊情況的繳費用戶申請醫療保險待遇,確保繳費用戶享有其應有的社會保障權益。
4.在各稅企交流平臺增加社保征收內容。在12366熱線、政策咨詢會、網上辦稅服務廳等平臺上逐步增加社保征收的政策咨詢、咨詢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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