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區紅十字會負責登記和受理。捐獻者可以到市紅十字會登記,也可以請登記機構上門登記。
2.登記捐獻時,捐獻人應當寫明遺體是全部捐獻還是部分捐獻及其用途。同時,還應當載明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負責將遺體捐獻的期限通知受贈人並同意執行。
3.捐獻者完成登記後,登記機構將向捐獻者發放捐獻卡。之後,捐獻人要求變更登記內容或者註銷登記的,由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4.捐獻人死亡後,遺體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遺體捐獻登記表約定的期限通知原登記機構,並持捐獻人死亡證明、遺體捐獻登記表、遺體捐獻卡與原登記機構簽訂遺體捐獻交接協議,由原登記機構向遺體捐獻執行人發放遺體捐獻紀念證書。
5.遺體使用後,由使用單位送殯葬單位火化,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但遺體捐獻執行人要求自行處理的除外。
器官捐贈要求
1,需要到當地紅十字會登記。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在三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省紅十字會。
2.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活體器官,捐獻前應當有書面同意證明。捐獻活體器官的捐獻者不應危及生命。
3.自然人死後願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口頭同意捐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其配偶和兩名醫生的書面證明;(二)無配偶的,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兩名醫生的書面證明;(三)無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的,由其他兩名近親屬和兩名醫生出具的書面證明;(4)居委會、養老機構等組織的書面證明,無近親屬的由兩名醫生出具。
4.遺體和器官捐贈是在自願和免費的基礎上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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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