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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以下幾個事件在審計史上的意義或影響~

厄特馬斯公司事件

(壹)涉案方

弗雷德?斯特公司(Fmd Stem)經營橡膠進口和銷售,因經常缺乏營運資金而不得不向多家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1925年1月宣告破產。厄特馬斯公司是弗雷德?斯特公司的貸款商,以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的資產負債表及其審計報告為基礎,1924年向弗雷德?斯特公司提供了10萬美元的貸款,隨後又向其發放了兩筆總計6.5萬美元的貸款。道奇(Touche)會計師事務所自1920年起就壹直為弗雷德?斯特公司查賬,為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簽發了無保留意見。

(二)事實真相

1923年年底,弗雷德?斯特公司處於資不抵債的無望狀態,卻虛構70.6萬美元的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對外報告擁有100萬美元的凈資產。

(三)審計問題

對12月份臨時虛構的70萬美元的銷售收入不加詢問與函證,而所附的17張銷售發票既缺少貨運號碼,也沒有客戶訂貨單號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只要瞟壹眼就能看出是假的,所反映的銷售業務沒有壹筆是真正發生過的。

(四)曠日持久的法律爭端

最初,紐約地方法院陪審團判厄特馬斯公司合謀欺騙指控成立,隨後先是紐約地方法院負責此案的法官推翻了陪審團的判決,後來紐約最高法院以3:2維持了陪審團的仲裁,最後更高壹級法院裁決“推翻陪審團判決”是正確的,但暗示重大過失指控可能會獲得成功。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眼看敗局已定,只得在庭外與厄特馬斯公司達成和解,同意賠償。

(1)紐約地方法院陪審團認為,“當老熟人和良好的聲望在壹開始就有不容置疑的疑點時,那麽對這些疑點的分析就將導致懷疑和不信任”。(2)紐約地方法院負責此案的法官則強調,“除非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告相對於原告具有責任的破壞,否則它不能成為提出控訴的理由。如果不把被告的責任限制在斯特公司之內,而是將其延伸到可能閱讀與依賴斯特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所有人,那麽就等於強迫被告對全世界都承擔壹種潛在的責任”。(3)紐約最高法院的法官麥克阿維認為,“事務所不能在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後又聲稱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正因為被告的專業知識,銀行和商業機構才要求獨立的會計師出具審驗合格的資產負債表,並據此發放貸款。他們有權要求事務所在表示審計意見時,應合理地保持謹慎小心的專業精神”。(4)紐約最高法院的法官芬奇相信,“如果原告曾經告訴過道奇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他們將依據審計意見來發放貸款的話,那麽審計人員就有機會來估計他們所負的責任和風險,從而在確認出具此項審計意見的責任後,就能決定出對賬戶審查應達到何種程度”。(5)更高壹級法院的主審法官傑明?卡道住基本上同意芬奇法官的意見。但他指出,“如果斯特公司在簽約時指定厄特馬斯公司作為合約的受益人的話,那麽他的判決將不會是這樣的”,還暗示說,如果厄特馬斯公司以重大過失行為對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訴訟的話,他們可能會獲得成功。

(五)意義和影響

開創了對非審計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先例,即厄特馬斯主義,並促進了審計報告由“證明式”向“意見式”的轉變。

1931年7月,Richardson在討論厄特馬斯公司案例對審計師和審計報告的影響時,提出了以下建議:每壹位會計師的報告只提供給客戶,這似乎是相當清楚的。會計師應當將其報告劃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解決事實(即審查範圍),另壹部分是解決意見。會計師可能應當拋棄證明書並僅僅只做出報告。證明書壹詞,已經使用了多年,是相當不恰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被拋棄,尤其是在提及意見時,證明壹項意見的說法是極其荒謬的。也許,厄特馬斯事件將是引起報告改革、刪除證明和證明書的措辭的機遇。Richardson的建議在1934年初步確立的美國標準審計報告中,得以變為現實。

二、麥克森羅賓斯公司事件

1938年,美國紐約州的麥克森·羅賓斯藥材公司突然宣布倒閉。在經濟蕭條時期,股份公司的倒閉本來習以為常。然而,該公司的倒閉,卻使得“報刊以聳人聽聞的手法來對待這件案子”。究其原因,是因為該案涉及到審計程序中的壹系列問題。(普通散戶如何確認最佳操作時機)

案例背景

1938年初,長期貸款給羅賓斯藥材公司的朱利安·湯普森公司,在審核羅賓斯藥材公司財務報表時發現兩個疑問:1羅賓斯藥材公司中的制藥原料部門, 原是個盈利率較高的部門,但該部門卻壹反常態地沒有現金積累。而且,流動資金亦未見增加。相反,該部門還不得不依靠公司管理者重新調集資金來進行再投資,以維持生產。2公司董事會曾開會決議,要求公司減少存貨金額。但到1938年年底, 公司存貨反而增加100萬美元。湯普森公司立即表示,在沒有查明這兩個疑問之前, 不再予以貸款,並請求官方協調控制證券市場的權威機構——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此事。(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收到請求之後,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經營的十余年中,每年都聘請了美國著名的普賴斯·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定。在查看這些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審計人員每年都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發表了“正確、適當”等無保留的審計意見。為了核實這些審計結論是否正確,調查人員對該公司1937年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進行了重新審核。結果發現:1937年12月 31 日的合並資產負債表計有總資產 8700萬美元,但其中的1907.5萬美元的資產是虛構的,包括存貨虛構1000萬美元,銷售收入虛構900萬美元,銀行存款虛構7.5萬美元;在1937年年度合並損益表中,虛假的銷售收入和毛利分別達到1820萬美元和180萬美元。

在此基礎上,調查人員對該公司經理的背景作了進壹步調查,結果發現公司經理菲利普·科斯特及其同夥穆西卡等人,都是犯有前科的詐騙犯。他們都是用了假名,混入公司並爬上公司管理崗位。他們將親信安插在掌管公司錢財的重要崗位上,並相互勾結、沆瀣壹氣,使他們的詐騙活動持續很久沒能被人發現。

證券交易委員會將案情調查結果在聽證會上壹宣布,立即引起軒然大波。根據調查結果,羅賓斯藥材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早已“資不抵債”,應立即宣布破產。而首當其沖的受損失者是湯普森公司,因它是羅賓斯藥材公司的最大債權人。為此,湯普森公司指控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湯普森公司認為其所以給羅賓斯公司貸款,是因為信賴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因此,他們要求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賠償他們的全部損失。

在聽證會上,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拒絕了湯普森公司的賠償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他們執行的審計,遵循了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1936年頒布的《財務報表檢查》(Examin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中所規定各項規則。藥材公司的欺騙是由於經理部門***同串通合謀所致,審計人員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最後,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解下,沃特豪斯會計師事務所以退回歷年來收取的審計費用***50 萬美元,作為對湯普森公司債權損失的賠償。

影響與啟示

羅賓斯藥材公司案例對審計工作產生了兩方面的影響:

1.究竟誰應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負責?如審計人員審定的財務報表與事實不符,審計人員應負哪些責任?對此,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審計程序委員會, 早在 1936年就指出:“對財務報表負責的主要應是企業管理當局,而不是審計人員。” 如果審計人員審定的財務報表與事實不符,則要分清事實不符的原因。當企業內部因***同合謀而使內部控制制度失效時,即使再高明的審計人員,在成本、時間的限制下,也是無法發現這些欺騙行為的。為此,當紐約州司法部長約翰·貝內特在舉行聽證會,以羅賓斯案件指責審計人員時,立即遭到審計人員的反駁。他們說:“ 在司法部長所引證的大部分案子中……所涉及到的審計問題,只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失敗,而不是壹般所遵循的程序失敗。”因此,“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仍然決定不修改1936年的聲明,繼續發展公認審計程序”。所以,羅賓斯藥材公司案件,使審計人員再壹次認識到,審計是存在風險的。對這個風險,如是屬於企業內部人為造成,則審計人員不應對此負責。其次,審計人員還進壹步認識到,建立科學、嚴格的公認審計程序,使審計工作規範化,能夠有效地保護盡責的審計人員,免受不必要的法律指責。

2.對現行審計程序進行了全面檢討。通過羅賓斯藥材公司案件也暴露了當時審計程序的不足:即只重視賬冊憑證而輕視實物的審核;只重視企業內部的證據而忽視了外部審計證據的取得。在羅賓斯破產案件聽證會上,12位專家提供的證詞中列舉了這兩個不足。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這個證詞,頒布了新的審計程序規則。在規則中,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今後審計人員在審核應收賬款時,如應收賬款在流動資產中占有較大比例,除了在企業內部要核對有關證據外,還需進壹步發函詢證,以從外部取得可靠合理的證據。在評價存貨時,除了驗看有關賬單外,還要進行實物盤查,除此之外還要求審計人員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並強調了審計人員對公***利益人員負責。與此同時,美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所屬的審計程序特別委員會,於1939年5月,頒布了《審計程序的擴大》, 對審計程序作了上述幾個方面的修改,使它成為公認的審計準則。

總之,羅賓斯藥材公司的案件,不但加速了美國公認審計準則的發展,同時,還為建立起現代美國審計的基本模式、在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上的抽樣審計奠定了基礎。為此,羅賓斯藥材公司的審計案例,壹直成為美國審計理論研究中壹個經久不衰的熱門話題。

三、***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事件

美國歷史上賠償額最高的審計案例--安德森會計師事務所對***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其主審事務所安德森會計師盡管已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最終仍被判決向***同基金管理公司破產托管人支付賠償金8079萬美元,這是美國歷史上由會計事務所作出賠償最高的審計案例)表明: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壹種有特定用途的專項報告,它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在壹些非重要方面,由於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對其作出判斷時,而采用的壹種有條件的審計報告。它與知情不報,或想通過不表態來逃避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特別是壹些重大的會計事項,如果條件受到限制而無法調查時,也不能使用這壹有條件的審計報告。以免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誤導。所以,正確理解運用各種形式的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必需遵循的公認審計準則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