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籌資的農民醫療互助制度。它采取個人捐款、集體支持和政府資助的形式來籌集資金。
社區合作醫療保障模式是指按照“風險共擔、互助共濟”的原則,通過向群眾籌集資金,依靠社區的力量,在社區範圍內建立集中的醫療基金(通常由政府補貼),預先支付參保人員及其家屬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服務費用的壹種綜合性基本醫療保障措施。
社會醫療保險是指國家以社會保險的形式組織起來,為農民提供生病、受傷或生育所必需的醫療服務和經濟補償的制度。它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助性、福利性和社會性的特征。社會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於國家、集體和個人三個方面。通常情況下,個人只需要承擔壹小部分費用。
大病保險覆蓋面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按政策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共保人)患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時,經醫保和新農合補償後的城鎮居民合規醫療費用。高額醫療費用可以以個人累計年度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判定,具體數額由各地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實際合理的醫療費用(可以規定不予支付),具體由當地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開始開展大病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