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壹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自1978改革開放戰略實施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從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有序地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 12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制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善外匯資源配置,65438至0979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壹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保留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並根據不同情況給創匯地和企業留壹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和擴大經營所需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留有外匯的單位,如果自己不需要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要外匯的單位。留成外匯的範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安排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掉期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因此,6月1980日至6月10日,中國銀行啟動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將多余的外匯額度調劑給外匯不足的單位。今後,外匯調劑的對象和範圍將逐步擴大,最初僅限於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後來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國外捐贈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最初是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增加壹定幅度。3月匯率發布1988,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情況自主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幹預市場,通過制定《外匯調劑指導序列》,引導調劑外匯(或外匯市場準入)的使用,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內部結算價和外匯匯率雙匯率制。
匯率過高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在1981中,我國制定了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按照當時出口商品的平均匯兌成本,定為1美元相當於2.8元人民幣,並繼續公布65438+的官方匯率。兩種匯率在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在使用範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了許多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期末,官方匯率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1985 65438+10月1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壹匯率,匯率為1美元兌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價格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後,我國物價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了使人民幣匯率適應物價的變化,發揮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在1985-90年對匯率進行了幾次大的調整。從10月份的1985+1美元兌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到10月份的165438美元兌5.22元人民幣。近年來,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基於國家出口平均交換成本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制度。
為了配合外貿,實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從3月1988開始,各地紛紛成立外匯調節中心,外匯調節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節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體系。從4月9日1991開始,官方匯率的調整由大幅度、壹次性的調整改為漸進、緩慢的調整,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到1990結束時,由16544調整為1美元或5.72人民幣。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的匯率,允許其隨市場供求波動,匯率波動較大。隨著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市場的幹預,1993年底1上升到1美元或8.72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之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管理。為適應改革開放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批準壹批商業銀行和壹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各類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投入產出管理系統
(6)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制。
個人在境內存放的外匯,允許持有並存入銀行,但不允許私自買賣或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根據不同情況,允許按壹定比例或全額留成。從1985起,所有從境外匯入境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帶入境內的外匯均允許保留,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1991年11月,個人擁有的外匯允許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因出國探親、移民、留學、供養國外親屬等需要用匯的,可持出境證明和相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出售壹定數量的外匯,但審批用匯標準較低。
關於外匯券。
為方便旅客,防止外幣在境內流通和外匯、物資套利,中國銀行從4月1980起發行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按銀行外匯牌價將外匯兌換成外匯券,在賓館、飯店、指定商店、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必須使用外匯券。未使用的外匯券可攜帶出境或在原兌換金額的50%內換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必須經外匯局批準,收取的外匯券必須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單單位向銀行兌換外匯券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外匯。1993 165438+10月14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壹規範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有活力的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的進壹步改革指明了方向。從65438到0994,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的改革步驟,我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經歷大刀闊斧的改革
(壹)1994外匯體制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付匯和留成,取消用匯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 65438+10月1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繳回和額度管理制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和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以及實行自動登記制度的貨物外,必須持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收款證明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對應支付方式,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其他貨物用匯、貿易雜費用匯、非貿易業務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付款通知收匯。為集中外匯保證外匯供應,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允許保留的外匯外,可及時調回境內,並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整合,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實行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 65438+10月1,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合並時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兌8.70人民幣。人民幣匯率是由市場供求形成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交易允許在壹定範圍內浮動。五年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壹、規範、高效的外匯市場。從1994 65438+10月1,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主體。1994 4月1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接全國各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上線運行,采用會員制,實行撮合交易集中結算制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幹預外匯市場,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
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辦法,允許其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交易仍須委托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並按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統壹結算。
5.禁止外幣在中國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 65438+10月1,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下買賣外匯,停止發放外匯券。對於流通中的外匯券,允許繼續使用至1994 65438+2月31,在1995之前可在中國銀行兌換成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改革,我國成功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從65438到0994的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當前帳戶
(2)1996,取消經常項目下剩余的其他兌換限制,12,1,宣布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交易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自7月1996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系統。同時,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賬戶分為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專用賬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限額內保留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超出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可憑有效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交易服務。1998 12 1外匯調劑中心關閉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交易全部在銀行結售匯系統進行。
2、提高居民外匯標準,擴大外匯供給範圍。65438+1996年7月1,居民因私用匯標準大幅提高,外匯供應範圍擴大。
3、取消現有的經常性用匯限制。1996期間,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引資等非貿易、非經營用途的用匯限制,允許中國在華機構和人員在境內出售自用的物品、設備、器皿,隨後人民幣收益可兌換成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中國取消了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所有限制,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1996 12 1,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外匯,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得到不斷完善和鞏固。比如1997,再次大幅提高居民自用外匯供應標準,允許部分中資企業在經常項目下保留壹定額度的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不斷加深的背景下,針對逃匯、套利、騙匯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強外匯執法,確保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人民幣匯率穩定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營造公平、廉潔、健康的營商環境。
深化體制改革。
(3)自200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們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自200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對外經濟快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改革開放進入新階段。外匯管理積極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壹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促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是: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自2001以來,外匯管理局分三批取消了34項行政許可事項,占原行政審批事項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明確和規範了這些事項的辦理和操作程序,提高了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2.進壹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壹樣,允許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這將成倍提高企業現金留成比例,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我們多次提高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的指導限額,並簡化了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核銷、批量核銷、總額核銷三種監管模式,試行出口核銷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銷系統”,提高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實施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促進中外資跨國公司資金全球統壹運營。
拓寬資本流動的準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本進出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至全國,提高支局審批權限和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完善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措施,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轉移境外資產。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入國際開發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推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經營外匯資金,歸集或調劑地區和全球外匯資金。出臺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政策,規範境內居民跨境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行為。規範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股權融資和回報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度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2005年7月21匯改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變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範圍,批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交易。7月21,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壹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與這項改革相適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壹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臺了壹系列促進外匯市場發展的政策,包括:增加交易主體數量,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美元“做市商”制度和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推出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展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施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總限額;調整銀行匯率管理措施,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動幅度,取消銀行掛牌非美元貨幣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金的差價,允許壹日多價。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的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境內外匯貸款管理。實施支付結算制度,嚴格控制資本項目資金結算。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金額嚴格控制在“押匯差”以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貸款不得結匯用於償還境內人民幣貸款。在加強真實性審核的基礎上,加強出口預付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境內機構180天以上(含)及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的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範特殊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將國內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按履約金額納入外債管理,債務人登記由逐筆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體系和市場預期調查體系,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以事中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從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
現階段,根據國內外經濟協調平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壹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對資本流入流出實行均衡管理,逐步使資本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壹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內資與外資的差別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改變“重公輕私”的管理理念,規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第四,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對主要金融機構的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督管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中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為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範無交易背景的逃匯、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額度管理)。按照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批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含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批準的最高限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出部分可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出部分最多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使用的外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核準外,可憑相應有效憑證,按市場匯率從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中以人民幣支付。
3、實行進出口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外匯局應當核銷相應的出口收匯;進口貨款支付後,外匯局應核銷相應的到貨款項。以出口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的收匯情況進行分級考核,根據等級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督促企業及時足額收匯。建立核銷、批量核銷、總額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我們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出口收匯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