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質押後可以增資,設定質權的股權因公司增資擴股導致出質人持股比例縮減的,質權人應以縮減後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公司增資擴股後,因有新的出資註入公司,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並不減少。因此,對於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後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並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質權人應當以增資擴股後原股權對應出資額相應的縮減後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