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其經營和收益的變動由發行人負責;投資者要對這種變化引起的投資風險負責。
第三十五條股票發行應當采取代銷方式。委托期限屆滿時,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視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按發行價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向認購人返還股份。
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股票的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擴展數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根據重要性原則適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無形資產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采礦權等後。)在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中不高於20%;
(5)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確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以不適用前款第(壹)、(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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