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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積金貸款提取

北京貸款買房公積金什麽時候能取出來

北京公積金封存滿6個月就可以提取,具體原因如下:

1、法律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公積金賬戶封存滿6個月,可以辦理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並提取余額;

2、另外就是個人公積金賬戶封存或斷繳滿24個月的情形下,也可以進行提取。公積金推行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和住房有關的用途,如購、建、維修自住房或是交納租金,目的是向買房資金不足的職工提供低息貸款,假如職工可以隨便提取個人公積金或是壹次性全部提取,將無法存下充足的資金滿足職工的買房貸款需求。換句話說,僅有限制了公積金的用途和提取額度,才能確保該筆長期儲金可以用於職工的住房支出。

公積金提取流程具體如下:

1、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提取窗口辦理,具體材料具體如下:

(1)結婚證和復印件,如果辦理人沒有結婚的話不需要;

(2)身份證明材料。已婚人員需要提供夫妻二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這兩者都要包括,缺壹不可。需要註意的是,這壹點不是只針對已婚人士,未婚的單身人員也是需要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的。

(3)需要提供房屋產權證及其復印件。這壹項是針對有房的人,假如自己本身沒房,而是租房的話,需要提供的就是所租住房屋的產權證的復印件;

(4)離、退休證明。這壹條是對於已經離休或者退休的人來說的,這類人想要提取公積金的話,是需要向有關部門出示公司開具的離、退休證明的。

(5)帶相關低保證明辦理,這壹條是對於生活困難、低收入群體來說的,但是重要的還是得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等壹系列復印件去辦理;

(6)《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壹份。這份資料需要向公積金中心提取。

2、公積金中心審核;

3、選擇卡折轉賬提取的,公積金提取窗口辦結;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北京公積金提取

北京公積金的提取流程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北京住房公積金怎樣提取

壹、北京住房公積金有哪些條件

1、北京住房公積金條件如下:

(1)用戶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

(2)用戶已經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也已經和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可以提取公積金的生活;

(3)用戶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或者是提前離休的;

(4)用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買房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5)用戶要出境定居,和現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

(6)公積金繳存人已經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經死亡,繼承人或者是贈與人可以提取公積金。

2、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積金的用途是什麽

公積金的用途如下:

1、購房優惠,包括公積金貸款買房、公積金壹次性提取買房以及幫子女買房等;

2、租房優惠,公積金可申請用來支付房租,以及入駐政府的公租房的房租;

3、裝修提取使用,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和咨詢;

4、銷戶直接提取公積金。如果既沒有買房、租房意願時,可以考慮銷戶壹次性提取,當養老金使用等;

5、納入低保或特困範圍的提取使用。職工被納入特困救助範圍,可提取公積金;

6、治療重大疾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治療使用。

北京公積金怎麽提取出來?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壹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由所在單位核發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向管理中心申請撤回的平衡員工住房公積金給撤軍證書及相關材料,並由管理中心核準或者不贊成撤軍的決定之日起3天內接受應用程序。

第三十條如經管理中心批準支取,支取金額應在3日內直接轉入員工銀行儲蓄賬戶。

單位申請將支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當征得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批準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批準提取的理由。

第三十壹條單位未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根據規定,職工可以申請管理中心監督單位手續的有效證明材料;經監督仍不能辦理的,由管理中心按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員工可在辦理壹次支取手續後,多次支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擴展資料:

根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幹規定》:

第九條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查封、註銷等有關手續。

如本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過戶、蓋章、支取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本單位辦理。經監督仍未辦理的,由管理中心按員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逾期繳納。

單位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還。

繳納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納定金或延期繳納比例,每次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壹條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補足職工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法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本單位被撤銷、解散、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在職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退休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他們的任期內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時,建築,翻新或改革自用的房屋,也可以申請貼現利息由管理中心在處理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貸款應當依法由管理中心制定房地產價格政策,購買能力的員工和基金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並被批準後頒布和實施AC。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應使用的增值收入作為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所需的資金。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就業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和其他與繳納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