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1)女職工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擴展數據: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用人單位繳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情況,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有關的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丟失的資料;
(二)詢問與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制止隱瞞、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責令改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